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869號
原 告 楊順發即新順發建材行
被 告 和懋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宏木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在民國108 年1 月30日
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的主張和聲明:
㈠原告在民國107 年5 月9 日向被告訂購品名為「A2704 ,A
級鑿紋磚6 *22.7平灰色」的磁磚(
系爭磁磚)一批,數量
為5,580 片,並指定送達到訴外人張家興位於彰化市○○街
○○弄○○號的新建住宅(下稱
本件房屋),由業主張家興雇用
的工程承包商使用進行黏貼,被告送來的第一批62箱磁磚包
裝就有問題,箱子爛爛的,後來因為訂購數量不足,原告又
分別在107 年5 月21日、23日追加訂購同形式及顏色的磁磚
各900 片,外箱也有破損,原告知道上述的情況後也曾經打
電話給被告。
㈡因為黏貼磁磚前無法以肉眼明顯辨識每一塊磁磚是否有色差
,必須在黏貼磁磚及完成磁磚縫隙填補後才能察覺磁磚有色
差。因為被告交付的第一批磁磚有色差,業主黏貼以後發現
有色差而拆除,導致原告必須花費新臺幣(下同)7,900 元
向訴外人宏茂建材有限公司(下稱宏茂公司)購買磁磚,另
以96,660元委請訴外人堡祥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堡祥公司)
進行施工。
㈢被告所交付的磁磚於黏貼後有色差,應該是屬於瑕疵給付,
造成原告必須另外出資購買磁磚及雇工拆除磁磚後再次黏貼
新磁磚,而受有
上開損害合計104,560 元,被告應該負
損害
賠償責任等語。
㈣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4,560 元,以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的次日起到清償日止,
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答辯和聲明:
㈠原告分別在107 年5 月9 日、5 月21日、5 月23日向原告訂
購磁磚62箱(第一批,數量為5,580 支)、10箱(第二批,
數量為900 支)、8 箱(第三批,數量為720 支)。其中第
一批、第二批貨是同批貨,所以直接送到本件房屋,原告第
三次訂貨時,被告公司的業務主管在送貨前已經明確告知原
告第三批貨的磁磚只有同號碼而沒有同批號貨品,原告表示
業主是要貼頂樓儲水塔旁的女兒牆面,所以不同批號沒有關
係,被告才出第三批貨。
㈡依照建材磁磚市場客戶訂貨規範,客戶訂貨時,必須告知工
地使用的正確品號、貨號、數量及使用時間,在被告倉庫有
足夠的數量讓客戶使用時,才會出貨。客戶訂貨時,因客戶
工地使用數量不足必須補貨時,若經會計與倉庫查證確實沒
有同批號時,會主動通知業務報告對方。被告在第三次送貨
前,確實已經沒有同批貨產品可以供應給原告,也明確告知
原告這件事,被告已經盡到告知原告的義務。
㈢原告說磁磚有色差,要剷除時,應該要讓被告看到,但被告
到現場時,發現貼在陽台的欄杆牆面已經全部被剷除,無法
親自看到有無色差;原告要退貨的磁磚,經被告查證,是第
一次送的磁磚(第一批),並不是第三次補貨的磁磚,正常
合理工地使用磁磚,是在第一次貼不夠時補第二次,第二次
不夠會時補第三次,但是原告是在三次出貨後混合使用才會
造成磁磚產生色差,是原告失職,沒有告知磁磚使用者磁磚
有不同批的情況,應該分開施工,所造成的錯誤。
㈣正常磁磚有色差,在施工中前即可清楚看出,所以工廠在生
產時,選別人員(經過專業選別訓練)會依照磁磚的顏色不
同批號而分開,並備註因生產時間和顏色的不同而分批號,
以便客戶在訂貨時提醒要注意現有工程使用磁磚的數量要準
確。
㈤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
宣告免
為假執行。
三、得
心證的理由
㈠原告主張他分別在上開時間向被告訂購系爭磁磚,各62箱、
10箱、10箱,數量各5,580 片、900 片、900 片
等情,被告
對於前2 次訂購數量沒有爭執,但辯稱第3 次訂貨數量為8
箱720 片。查依據原告提出被告出具的107 年5 月23日出貨
單記載,出貨件數及總數已經以手寫方式更正為8 箱720 片
(本院卷第75頁)。因此,可以認定原告在上開時間向被告
訂購系爭磁磚,應該各62箱、10箱、8 箱,數量各5,580 片
、900 片、720 片。
㈡原告主張被告交付的磁磚有色差,導致他受有損害等情,被
告已經否認。
經查:
1.被告辯稱在原告第3 次訂貨時,已經告知原告倉庫內只有同
號碼而沒有同批號的貨這件事情,已經證人許其安到院
具結
作證表示:我有跟原告說所有倉庫都找不到同一批號的,要
他問業主可不可以,過一下子,原告回我說可以,沒問題,
我才叫司機送去等語(本院卷第118 頁),又原告在證人作
證後也表示當初業主說是要貼在水塔裡面,沒有人看見沒關
係,我跟許先生(即證人)講業主說沒關係,許先生說第二
、三批貨可能有色差等語(本院卷第120 、121 頁)。由此
可見107 年5 月23日出貨單(第三批貨)上的品名雖然也記
載「A2704 ,A 級鑿紋磚6 *22.7平灰色」的磁磚,但是在
送貨前,被告已經告知這不是同批號的磁磚,而且可能有色
差,並且經過原告同意,才送貨。原告主張被告交付的磁磚
有色差,是瑕疵給付,不能採信。
2.原告在108 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
期日改主張被告所送第一批
貨就有色差的瑕疵,業主是分批施作,一批使用完,再訂另
一批使用,第一批使用在女兒牆就有色差等語,被告也否認
。查依照原告提出女兒牆磁磚施作的照片,所貼磁磚用肉眼
就可以明顯地看出有多處明顯的色差(本院卷第77至78頁)
,如果業主施工時是逐批使用,而且在使用第一批時,就有
前述明顯色差的話,為什麼沒有反應給原告,表示送來的同
一批貨內夾雜顏色不一的磁磚,反而還要原告補第二批,甚
至第三批磁磚?這不合常理。而且證人許其安也作證表示:
第三批貨送去之後,因為業主的樓梯牆面要貼陶板,我跟陳
鋑生在(107年)6月3日到工地丈量,他帶我到5樓去看,當
時5樓女兒牆的丁掛都還沒有貼,到了6月9日,原告才打電
話給一個業務說磁磚貼了以後有色差,把照片LINE給業務,
業務再LINE給我,叫我去處理等語(本院卷第118至119頁)
。由上面的證據可見,業主並不是逐批使用被告送去的磁磚
,而是在三批貨全部送去之後才使用,因此女兒牆上所貼磁
磚有色差,應該是業主施工時,沒有注意第3批貨和前兩批
貨可能有色差這個問題而混雜使用所導致。原告主張被告交
付的第一批磁磚就有色差的瑕疵,不能採信。
㈢被告交付的第一批貨既然沒有瑕疵,送第三批貨前已經告知
原告可能有色差並經原告同意才送貨,就不能認被告的給付
有瑕疵,業主黏貼磁磚後出現色差,是業主混雜不同批磁磚
使用的結果,自不能歸責於被告。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應負
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就不可採。
㈣依據上面的論斷,原告依據
民法第226 條、第227 條第1 項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04,560 元及其
遲延利息,為無理由,
不能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