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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7 年度朴簡調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調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鑫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賢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相 對 人 黃見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嘉義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   他項權利部)。 二、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   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如有共有人已死亡,應再查明   其繼承人,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   住居處所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   、更名外,其餘省略)。並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限定   繼承。 三、被告如變動,提出有記載(追加)被告正確姓名及完整訴之   聲明起訴狀,並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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