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朴簡調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鑫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建賢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相 對 人 黃見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嘉義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
他項權利部)。
二、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
輔助
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如有共有人已死亡,應再查明
其
繼承人,並提出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姓名、年籍、
住居處所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
、更名外,其餘省略)。並查詢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或
限定
繼承。
三、被告如變動,提出有記載(追加)被告正確姓名及完整
訴之
聲明之
起訴狀,並應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