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8 年度嘉勞小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王進杉 被   告 東佑衛浴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麗 訴訟代理人 王献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佑衛浴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3,60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