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嘉勞簡字第18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華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勇魏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華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4,60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