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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8 年度嘉勞簡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勞簡字第18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華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勇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4,6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