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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8 年度嘉小字第 3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366號 原   告 蘭潭DC-A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倪琳琦 訴訟代理人 呂軒閩 被   告 宮蒂國際綜合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琴 訴訟代理人 李良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31,650元,及自民國107 年10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