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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8 年度嘉小字第 5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584號 原   告 世賢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素英 訴訟代理人 許溱筠 被   告 穎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宮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 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840元,及自108 年5 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 元,其中917 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註: 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自106 年5 月份起至108 年2 月份止積欠原告之管理費 計算如下:【依原告之計算方式;折數後個位數以下不計】 (一)嘉義市○○路○○○ 號2 樓2 號建物部分:{【34.42 坪】 ×25元+100 元(清潔費)}×九折(空屋)×22個月= 18,920元。 (二)嘉義市○○路○○○ 號8 樓建物部分:{【40.5坪】×30元 +100 元(清潔費)+250 元車位}×九折(空屋)×22 個月=30,800元。 (三)嘉義市○○路○○○ 號建物部分:【53.81 坪】×25元×15 個月=19,500元。 (四)嘉義市○○路○○○ 號建物部分:{【31.05 坪】×20元+ 100 元(清潔費)}×九折(空屋)×13個月=8,320 元 。 (五)嘉義市○○路○○○ 號建物部分:合計11,300元。 ①{【39.71 坪】×20元+100 元(清潔費)}×九折( 空屋)×8個月=6,400元。 ②{【39.71 坪】×25元+100 元(清潔費)}×九折( 空屋)×5個月=4,900元。 三、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所積欠之管理費為88,840元(計算 式:18,920+30,800+19,500+8,320 +11,300=88,840)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5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於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