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827號
原 告 唐立勝
上列原告與
被告「阿里山之峰股份有限公司- 嘉義皇品國際酒店
員工(姓名年籍不詳)」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
起訴狀未載被告之真正姓名,並請求本院函查該員工資料,業經
本院調取該員工資料附卷,原告得向本院
聲請閱卷(資料僅供
本
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書
狀補
正本件被告之真正姓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