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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8 年度嘉小調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827號 原   告 唐立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里山之峰股份有限公司- 嘉義皇品國際酒店 員工(姓名年籍不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 起訴狀未載被告之真正姓名,並請求本院函查該員工資料,業經 本院調取該員工資料附卷,原告得向本院聲請閱卷(資料僅供本 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書 狀補正本件被告之真正姓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