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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8 年度嘉小調字第 9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睿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禾康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訂金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二、三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禾康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與住所,並提出記載正確被告法   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之更正後起訴狀正本與繕本到院。 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