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嘉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稟豪
代 理 人 李昶欣
律師
相 對 人 鴻源麵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
聲請人與鴻源麵包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
件,現由本院以108 年度嘉勞簡調字第4 號受理中,
本件屬
職業災害,
惟聲請人無
資力可支出
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
法
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下稱法扶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已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
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
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職
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所明定。且該條項係民事訴
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是勞工因職業災害
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1183號
裁判意旨
參
照)。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法扶嘉義分
會專用
委任狀、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
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戴德森醫療
財團法人門診費用證明書、嘉義縣社會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
可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08 年度嘉
勞簡調字第4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卷宗核閱
無訛。另觀聲
請人所訴內容及所附證據,
非顯無勝訴之望,是依
上開規定
,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