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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8 年度嘉簡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101號 原   告 裕益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榮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訴訟代理 張貴如 人 被   告 黃振男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       葉昱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2 月3 日上午10時整在 裕益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場履勘,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