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101號
原 告 裕益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振榮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複訴訟代理 張貴如
被 告 黃振男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
葉昱慧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09 年4 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
宣判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