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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8 年度嘉簡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111號 原   告 麗誠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涵 被   告 黃璨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小額事 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 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 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此觀同一地方法 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 條第2 款規定即 明。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其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75,000元,係屬小額事件,經誤分為簡易事件,依前揭 法律規定,自應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報結原簡易事件 改分為小額事件。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