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111號
原 告 麗誠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意涵
被 告 黃璨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
小額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小額事
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
本案之
言詞辯論者,承辦
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
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此觀同一地方法
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 條第2 款規定即
明。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其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75,000元,係屬小額事件,經誤分為簡易事件,依
前揭
法律規定,自應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報結原簡易事件
改分為小額事件。
二、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