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292號
原 告 鑫寶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智成
被 告 王奕勛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是原告在本院108 年度易
字第70號業務
侵占案件審理時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8 年
附民字第38號),經本院刑事庭在民國108 年1 月31日
裁定移送
本庭審理,而在民國108 年5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277,456 元,以及從民國108 年2 月2
日起到清償日止,
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本判決可以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被告經過
合法通知,沒有在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本件也沒有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規定的情形,因此本院依照原告的
聲請,由他
一造辯論而下判決。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的主張和聲明:
㈠被告從民國106 年7 月18日起到同年9 月21日止,在原告公
司擔任外送業務員,負責送貨、收貨、收受貨款、提供客戶
換鈔服務等業務,竟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其向客戶
收受貨款、載運貨品、提供客戶換鈔服務的機會,在106 年
8 月間某日,把自己
持有如附表一所示的貨款合計新臺幣(
下同)119,165 元,
予以侵占;又在同年9 月間某日,把自
己持有如附表二所示的貨款合計151,031 元,以及換鈔現金
20,000元,予以侵占,用來清償他個人債務。
嗣後經原告公
司會計人員查核帳務有異,才報警處理。被告侵占原告的貨
款,應該賠償原告的損害等語。
㈡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為聲明或陳述。
三、得
心證的理由
㈠原告主張如前述一、㈠所示的事實,被告在本院108 年度易
字第70號業務侵占案件108 年1 月30日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都承認確實有侵占原告公司前述款項的事實,被告並且因此
遭本院刑事庭認定被告犯2 次業務上侵占罪,各處有期徒刑
7 個月、8 個月(定應執行刑1 年)
等情,已經本院調取前
述刑事卷宗為調查,並有前述刑事判決在卷可以證明(前述
卷宗第41至44頁、第51至59頁;本院卷第11至15頁)。原告
前述主張,應該可以相信。
㈡被告侵占原告所有前述貨款等金錢合計290,196 元,則原告
請求被告賠償如主文所示金錢,以及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
訴狀繕本送達的次日(108 年2 月2 日)起到清償日止,按
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有理由,應該准許。
四、本件是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的判決,依照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
該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表一:
┌──┬─────────┬─────────┬────────┐
│編號│廠商名稱/貨品 │訂單日期 │金額(新臺幣) │
├──┼─────────┼─────────┼────────┤
│1 │紅豆 │106.8.1-106.8.10 │61,380元 │
├──┼─────────┼─────────┼────────┤
│2 │阿忠牛肉 │106.7.11-106.8.10 │57,785元 │
├──┼─────────┼─────────┼────────┤
│ │ │小計 │119,165元 │
└──┴─────────┴─────────┴────────┘
附表二:
┌──┬─────────┬─────────┬────────┐
│編號│廠商名稱/貨品 │訂單日期 │金額(新臺幣) │
├──┼─────────┼─────────┼────────┤
│1 │紅豆 │106.9.1-106.9.10 │57,112元 │
├──┼─────────┼─────────┼────────┤
│2 │阿忠牛肉 │106.8.21-106.8.31 │30,105元 │
├──┼─────────┼─────────┼────────┤
│3 │大慶海產 │106.7.1-106.7.10 │30,334元 │
├──┼─────────┼─────────┼────────┤
│4 │深山 │106.8.20、106.9.9 │19,710元 │
├──┼─────────┼─────────┼────────┤
│5 │快樂 │106.9.18 │12,560元 │
├──┼─────────┼─────────┼────────┤
│6 │金牌啤酒、燕京、空│106.9.20 (銷貨單 │1,210元 │
│ │籃、礦泉水 │) │ │
├──┼─────────┼─────────┼────────┤
│ │ │小計 │151,031元 │
├──┼─────────┼─────────┼────────┤
│7 │換鈔現金 │ │20,000元 │
├──┼─────────┼─────────┼────────┤
│ │ │共計 │171,03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