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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8 年度嘉簡字第 2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292號 原   告 鑫寶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智成 被   告 王奕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是原告在本院108 年度易 字第70號業務侵占案件審理時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8 年 附民字第38號),經本院刑事庭在民國108 年1 月31日裁定移送 本庭審理,而在民國108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277,456 元,以及從民國108 年2 月2 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被告經過合法通知,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件也沒有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規定的情形,因此本院依照原告的 聲請,由他一造辯論而下判決。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的主張和聲明: ㈠被告從民國106 年7 月18日起到同年9 月21日止,在原告公 司擔任外送業務員,負責送貨、收貨、收受貨款、提供客戶 換鈔服務等業務,竟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其向客戶 收受貨款、載運貨品、提供客戶換鈔服務的機會,在106 年 8 月間某日,把自己持有如附表一所示的貨款合計新臺幣( 下同)119,165 元,予以侵占;又在同年9 月間某日,把自 己持有如附表二所示的貨款合計151,031 元,以及換鈔現金 20,000元,予以侵占,用來清償他個人債務。嗣後經原告公 司會計人員查核帳務有異,才報警處理。被告侵占原告的貨 款,應該賠償原告的損害等語。 ㈡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為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的理由 ㈠原告主張如前述一、㈠所示的事實,被告在本院108 年度易 字第70號業務侵占案件108 年1 月30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都承認確實有侵占原告公司前述款項的事實,被告並且因此 遭本院刑事庭認定被告犯2 次業務上侵占罪,各處有期徒刑 7 個月、8 個月(定應執行刑1 年)等情,已經本院調取前 述刑事卷宗為調查,並有前述刑事判決在卷可以證明(前述 卷宗第41至44頁、第51至59頁;本院卷第11至15頁)。原告 前述主張,應該可以相信。 ㈡被告侵占原告所有前述貨款等金錢合計290,196 元,則原告 請求被告賠償如主文所示金錢,以及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繕本送達的次日(108 年2 月2 日)起到清償日止,按 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有理由,應該准許。 四、本件是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的判決,依照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 該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表一: ┌──┬─────────┬─────────┬────────┐ │編號│廠商名稱/貨品 │訂單日期 │金額(新臺幣) │ ├──┼─────────┼─────────┼────────┤ │1 │紅豆 │106.8.1-106.8.10 │61,380元 │ ├──┼─────────┼─────────┼────────┤ │2 │阿忠牛肉 │106.7.11-106.8.10 │57,785元 │ ├──┼─────────┼─────────┼────────┤ │ │ │小計 │119,165元 │ └──┴─────────┴─────────┴────────┘ 附表二: ┌──┬─────────┬─────────┬────────┐ │編號│廠商名稱/貨品 │訂單日期 │金額(新臺幣) │ ├──┼─────────┼─────────┼────────┤ │1 │紅豆 │106.9.1-106.9.10 │57,112元 │ ├──┼─────────┼─────────┼────────┤ │2 │阿忠牛肉 │106.8.21-106.8.31 │30,105元 │ ├──┼─────────┼─────────┼────────┤ │3 │大慶海產 │106.7.1-106.7.10 │30,334元 │ ├──┼─────────┼─────────┼────────┤ │4 │深山 │106.8.20、106.9.9 │19,710元 │ ├──┼─────────┼─────────┼────────┤ │5 │快樂 │106.9.18 │12,560元 │ ├──┼─────────┼─────────┼────────┤ │6 │金牌啤酒、燕京、空│106.9.20 (銷貨單 │1,210元 │ │ │籃、礦泉水 │) │ │ ├──┼─────────┼─────────┼────────┤ │ │ │小計 │151,031元 │ ├──┼─────────┼─────────┼────────┤ │7 │換鈔現金 │ │20,000元 │ ├──┼─────────┼─────────┼────────┤ │ │ │共計 │171,03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