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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8 年度嘉簡字第 6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恩開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秋雨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遊 訴訟代理人 沈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的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810元應該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234,950元,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但是上訴人繳納7,620元(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 據),上訴人溢繳3,810元,應該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