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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8 年度嘉簡字第 6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684號 原   告 光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景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玉源文具行等3 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時,應該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 ,繳納裁判費;另外依照同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起訴,應該由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訴狀,起訴狀內應該記載「 訴訟標的的原因事實」,這都是起訴應該具備的程式。原告 起訴不合程式時,法院應該以裁定駁回,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也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出本件訴訟,欠缺前述必須具備的程式,本院已 經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在民國108 年 11月1 日裁定限原告在收到裁定後5 日內補正,原告已經在 108 年11月8 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可以證明。但是原告 一直到現在都沒有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可以證 明。原告既然沒有依照期限補正,所提出本件訴訟就不能認 為合法,應該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提出抗告,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