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684號
原 告 光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景平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玉源文具行等3 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時,應該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
,繳納
裁判費;另外依照同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起訴,應該由原告向法院提出
起訴狀,起訴狀內應該記載「
訴訟標的的原因事實」,這都是起訴應該具備的程式。原告
起訴不合程式時,法院應該以裁定駁回,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也有明文規定。。
二、
經查原告提出
本件訴訟,欠缺前述必須具備的程式,本院已
經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在民國108 年
11月1 日裁定限原告在收到裁定後5 日內補正,原告已經在
108 年11月8 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可以證明。但是原告
一直到現在都沒有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可以證
明。原告既然沒有依照期限補正,所提出本件訴訟就不能認
為合法,應該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提出
抗告,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