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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8 年度嘉簡字第 7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762號 原   告 盛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玟慧 被   告 新光源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彰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312,205 元,及自108 年10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23,968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312,205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票款未償,開立支票號碼:LB0000 000 號、發票日108 年3 月15日、票面金額2,312,205 元之 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交予原告收執,經原告於108 年 9 月27日提示付款,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 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聲明 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均影 本)為證(參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9768號卷第12頁)。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雖曾對於本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僅辯稱本件原告之請求金額 與實際還款金額尚有糾葛云云,然未具體指明抗辯理由並提 出證據,復於本院審理中,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 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80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