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769號
原 告 金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茂枝
被 告 酺記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淑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設於新竹市○○路○ 段○○巷○○號1 樓,有公
司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