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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8 年度嘉簡字第 7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769號 原   告 金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枝 被   告 酺記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於新竹市○○路○ 段○○巷○○號1 樓,有公 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