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152號
原 告 菳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相程
上列原告與
被告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
本件原告主張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8,318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