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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8 年度嘉簡調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152號 原   告 菳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相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8,318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