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和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樹堂
相 對 人 新光華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泰成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係請求給付貨款而聲請調解,
惟相對人之主事務
所係設立登記址位於南投縣,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