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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8 年度朴簡調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黃鈺婷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王柏興 相 對 人 王素錦 相 對 人 龔宏昌 相 對 人 龔惠敏 相 對 人 龔俊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相 對 人 莊盟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里○○路○○○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莊雅棠  住臺南市○區○○里○○路○○○號1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複代理人  林淑婷律師 相 對 人 龔明輝  住嘉義縣○○市○○里00鄰○○○00號 相 對 人 龔宗欽  住高雄市○鎮區○○里○○鄰○道路○○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侯寶珠  住高雄市○鎮區○○里○道路○○號       龔鈺絜  住高雄市○鎮區○○里○道路○○號 相 對 人 龔金山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巷             ○號4樓 相 對 人 張政隆  住臺南市○○區○○里○○鄰○○路○○號             5樓之4 相 對 人 龔世芳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             段○○○巷○○○○號 相 對 人 龔英俊  住新北市○○區○○里○鄰○○街○○巷○             ○號 相 對 人 龔旭森  住新竹縣○○鎮○○里○○鄰○○路○○巷             ○○號 相 對 人 龔旭孟  住嘉義縣○○市○○里00鄰○○○00號 相 對 人 涂明祥  住嘉義縣○○鄉○○村○鄰○○街○○○號 相 對 人 涂勝富  住嘉義縣○○鄉○○村○鄰○○街○○○號 相 對 人 涂明德  住雲林縣○○鎮○○里0鄰○○00號 相 對 人 涂鎮山  住嘉義縣○○鄉○○村○○鄰○○路○○號             之1 相 對 人 涂雅惠  住嘉義縣○○鄉○○村○○鄰○○路○○號             之1 相 對 人 涂雅婷  住雲林縣○○鄉○○村0鄰○○00號 相 對 人 涂美桂  住桃園市○○區○○里○○鄰○○路○○○             巷○○號四樓 相 對 人 涂國榮  住嘉義縣○○鄉○○村○○鄰○○街○○巷             ○號 相 對 人 涂玉花  住新北市○○區○○里○鄰○○街○○巷○             弄○號 相 對 人 龔黃雪蓮 住嘉義縣○○市○○里00鄰○○○00號 相 對 人 吳龔秀月 住新北市○○區○○里○鄰○○街○○巷○             ○弄○號二樓 相 對 人 潘龔秀靜 住屏東縣○○鄉○○村○○鄰○○路○○號 相 對 人 高龔玉梅 住新北市○○區○○里○○鄰○○街○○號 相 對 人 龔玉碧  住嘉義縣○○市○○里0鄰0000000             號 相 對 人 龔再成  住嘉義縣○○市○○里0鄰○○000號 相 對 人 龔再榮  住嘉義市○區○○里○○鄰○○路○○○巷○             ○弄○○號 相 對 人 龔進忠  住桃園市○○區○○里○○鄰○○路○○○             號 相 對 人 楊涂金玉 住高雄市○○區○○里○○鄰○○路○○○             號六樓之2 相 對 人 涂素子  住嘉義縣○○鄉○○村○○鄰○○街○○○             號 相 對 人 呂龔政子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段○○○             巷○○號 相 對 人 龔俊益  住嘉義縣○○鎮○○里00鄰○○○000             號之2 相 對 人 龔淑惠  住嘉義縣○○鎮○○里○鄰○○街○○巷○             ○號 相 對 人 龔俊龍  住臺南市○區○○里○○鄰○○街○○巷○○             號 相 對 人 龔寶玉  住新北市○○區○○里鄰○○○街○巷○             號三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調解不成立,改分訴訟事件審理。 理 由 一、按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對於坐落嘉義縣○○市○○○段○○○○○○ ○○○○○○ ○號土地通行權存在,經本院以108 年度朴簡調字 第100 號確認通行權事件受理並進行調解,但是因為部分相 對人沒有到場,到場的相對人主張聲請人沒有通行權,因此 ,本件顯然沒有成立調解的希望。為此,本院以裁定宣示本 件調解不成立,改以訴訟事件(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