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89號
原 告 侯清通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昇揚營造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就
駁回其
訴。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二、補正被告昇揚營造有限公司的法定
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應
提出更正被告
法定代理人後的
起訴狀暨繕本。本院已調得
上
開資料,可自行前來
閱卷補正。
三、陳報起訴狀
所載被告「嘉義縣政府土地重劃科承辦人呂子泰
」,起訴對象是指「嘉義縣政府」或「嘉義縣政府土地重劃
科」或「呂子泰」?有所不明(個別公務員
非屬國家賠償法
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起訴對象如果是機關,請一併陳報
機關的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應提出更正被告(含法定
代理人)後的起訴狀暨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