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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8 年度朴簡調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89號 原   告 侯清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揚營造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就駁回其 訴。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二、補正被告昇揚營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應   提出更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後的起訴狀繕本。本院已調得上   開資料,可自行前來閱卷補正。 三、陳報起訴狀所載被告「嘉義縣政府土地重劃科承辦人呂子泰   」,起訴對象是指「嘉義縣政府」或「嘉義縣政府土地重劃   科」或「呂子泰」?有所不明(個別公務員屬國家賠償法   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起訴對象如果是機關,請一併陳報   機關的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應提出更正被告(含法定   代理人)後的起訴狀暨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