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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9 年度嘉小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桂林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蘋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中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 年10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22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