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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9 年度嘉小字第 6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686號 原   告 成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旻妍 訴訟代理人 蕭文岳 被   告 台灣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3,000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