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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9 年度嘉小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856號 原   告 臺灣移動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生 被   告 互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怡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互聯科技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