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856號
原 告 臺灣移動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建生
被 告 互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怡
上列原告因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互聯科技
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