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9 年度嘉簡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股份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181號 原   告 邱韻璋       林于歆       邱陳秋金       邱于軒       邱盈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被   告 豐吉合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上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股份移轉登記事件,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移 轉之股份共計為120股,每股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 元,此 有被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4,76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 應補繳【23,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