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289號
原 告 雍真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雅菱
被 告 覺醒藝術策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廷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97,574元,及其中167,574元自
民國109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
息;其中30,000元自109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97,57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8年2月27日與原告簽訂合作意向書,合
作執行「SBIR政府補助計畫」,被告委託原告擔任廣告印刷
品專案執行,然請款日屆至經原告向被告請求支付款項,被
告則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3紙支票(下稱
系爭支票)作
為支付,
詎原告屆期提示系爭支票均遭
退票處分。被告另簽
發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支票予原告,其取回
前揭支票後,僅
於108年9月10日匯款支付30,000元。被告尚積欠原告票款16
7,574元、借款30,000元,合計共197,574元未清償,爰依票
據及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㈠、如主
文第1項所示。㈡、30,000元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
經查,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合作意向書、系爭
支票、退票理由單、存摺交易明細、代收票據收條、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本院卷第11至26頁)等件為證。而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
段
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
自認,是前開事實,
堪信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及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雖原告亦陳明願就30,000元部分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應僅為促請法院注意之性質,爰不另
為准駁之
諭知。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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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提示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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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覺醒藝術策展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UA0000000 │60,000元 │108年10月10日 │109年1月14日 │
│ │ │嘉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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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覺醒藝術策展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UA0000000 │60,000元 │108年11月10日 │109年1月14日 │
│ │ │嘉義分行 │ │ │ │ │
├──┼──────────┼──────┼─────┼─────┼───────┼───────┤
│ 3 │覺醒藝術策展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UA0000000 │47,574元 │108年12月10日 │109年1月14日 │
│ │ │嘉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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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覺醒藝術策展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UA0000000 │60,000元 │108年9月10日 │無 │
│ │ │嘉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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