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369號
原 告 李高承
被 告 邢昭毅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4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4 項
準用同法第500 條第1 項之規
定,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應自調解成立之日起30
日之
不變期間內提起。查原告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06 號
傷害案件,提起本院109 年度附民字第134 號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於民國109 年4 月29日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附民移調
字第78號調解筆錄調解成立(下稱
系爭調解),經本院調閱
109 年度訴字第206 號、109 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78卷宗核
閱屬實。
本件原告於109 年5 月18日提起本件撤銷調解之訴
,距系爭調解成立之日即109 年4 月29日,未逾30日不變期
間,故原告之起訴為合法,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會讓步接受被告道歉及分12期小額賠償和解並同意撤銷
告訴後,誤以為接受道歉、被告認罪,法院判決書會以原告
所陳述之事實為主;原告收到判決書時看到判決引用公訴意
旨相當錯愕;法院判決引用公訴意旨在判決書內容,會讓一
般民眾對法院事務不了解,看到公訴意旨誤以為真的是原告
先噴辣椒水才會被反壓制毆打,還讓被告得賠償及向原告當
庭致歉,判決內容亦無提到被告向原告道歉之詞語,原告不
希望被被告拿判決書內容理由到處造謠,會嚴重損害原告的
人格,必要澄清。原告會在庭上答應和解,有部分是因為被
告後來改口要當庭向原告道歉,檢察官和
律師說會記明及可
記明在筆錄上才會答應和解,判決書上完全沒提到被告有向
原告道歉相關事項,真相也沒出來,原告與被告的和解一點
意義都沒有,反而造成原告的人格、名譽嚴重損害。
㈡公訴意旨理由一提到原告之母蘇美枝返家後告知原告被被告
戳額頭指責恐嚇亦是
非事實,事實則是蘇美枝返家未立即告
知原告,是出門返鄉下途中突然想到被告在曬臘肉,以LINE
電話告知原告時間為109 年1 月1 日13時46分通話時間為1
分20秒,原告掛掉才立刻找被告理論。被告於109 年4 月29
日
開庭時向當時坐在
兩造中間告知原告委任法扶律師說「他
已68歲了,他不怕有前科反正也沒收入」等語讓法扶律師勸
原告和解,原告無法相信被告的為人處事。
㈢原告委託之法扶辯護曾錦源律師向法官借5 分鐘與原告在庭
外,不斷以各種方式勸原告和解,原告聽律師以各種方式勸
說時當下已精神錯亂,讓原告情緒產生極大影響之變化幾近
崩潰(內心os:為什麼自己證據充分,律師要怕沒做違法的
原告被判刑),強烈感到被脅迫、壓力極大的感覺,也怕自
己回庭內會有情緒話,所以全程由律師處理(法扶基金會合
約書備註事項5 :若您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而導致律師無法辦
理,本會將終止對您的扶助),有些細節律師無法完整轉述
原告之意見,原告因擔心被冤枉及法扶不扶助條款5 ,所以
原告只能配合律師,讓律師全程處理,如曾錦源律師庭中向
法官借時間於庭外不向原告講那些讓原告備感脅迫的言語,
原告因被被告毆打成傷還惡意誣陷反控被害人原告,原告絕
不會向卑劣行為妥協和解,因此符合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
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㈣原告在開庭前幾天以及當天開庭前幾小時已向曾錦源律師反
應「辣椒水爭議性很大,提出辣椒水對人體不會造成傷害這
項不
適合」,因原告一直在想沒噴到被告的眼睛,律師堅持
要提不是很怪?但律師的堅持之下,原告只能尊重與配合;
刑事開庭法官和檢察官一開口問到原告時,便針對律師的問
題「辣椒水對人體不會造成傷害」問原告,曾錦源律師卻一
句話也不提,反向法官借5 分鐘在庭外勸原告和解,原告當
下被曾錦源律師講到幾近崩潰、精神錯亂情況下,才讓律師
全程處理。
㈤案發錄音檔的05:00被告出手傷人,案發錄音檔的05:10~
05:17秒之間才有噴霧器的聲音出現,05:30 秒前也有間斷
性噴霧器聲音,意思是指在被動手前04:59案發錄音檔完全
沒有噴露器的聲音,原告於先前
陳報狀致檢察官內容請求將
錄音檔送致法務部調查局做聲紋物理辯識,即可知曉原告所
云內容是否屬實,但檢察官沒送鑑定直接將原告起訴。
㈥原告因講了一句台語「恁娘機掰」,是當下不滿被告說詞反
覆一下說有一下說沒有不認錯又以手指故意挑釁,原告當下
不小心所講出情緒口頭襌,那句口頭襌是在情緒上講出來的
當下絕對不是在罵人亦非針對人,以下是原告的說明,恁娘
機掰;恁娘意思為你媽媽,機掰是指屄(女性生殖器官),
前面一定要有不雅動詞或是不雅形容詞才是在罵人的意思,
實際上只講這樣子,就只是當下不高興的口頭襌(
參照教育
部網站閔南語常用字典翻譯「機掰」意思)。被告打人還刻
意捏造受害人原告罵三字經,請法官不要誤會而讓真正受害
人無法以
法律討公道。
㈦原告在警局和詢問庭做的筆錄中被警方和檢察事務官以是非
題方式問原告:「你就往邢昭毅的臉上噴?」,原告尊重警
察和檢察事務官的問話方式便答:「是」;事實上原告先被
被告連續揮打頭部好幾下打到空出一大段距離大約2 至3 公
尺才能勉強從口袋拿出防狼噴霧器使用嚇阻,原告使用噴霧
器時,被告立即後退並以雙手擋住,毫無噴到被告的雙眼。
如果有噴到雙眼,案發錄音檔內容過程中,被告不可能可以
這麼順暢的講話,一定會流眼淚、揉眼睛、眼睛睜不開甚至
會大叫等等,任何人被噴到眼睛,短時間不可能有辦法睜開
(院方可向有使用辣椒水制服嫌犯的資深警方詢問),原告
當下一定有時間可逃離現場;被告開立的診斷書內容是有急
性結膜炎、雙眼瞼結膜眼的診斷且又是隔天去驗還能夠驗出
為急性,惡意指控原告,代表案發時如有噴到眼晴一定被噴
到極高的劑量;但案發錄音檔被告是非常流暢鎮定,整個案
發過程僅13分左右(扣除走到對方家門口時間),原告事實
上僅有噴到被告的手,因為辣椒水是立即性的效果再加上被
告本身患有老人性白內障,案發時,若有噴到極高劑量的辣
椒水於眼睛,被告講話的流暢度、過程也毫無停滯且非常迅
速可以立即壓制毆打原告,事後也毫無擔心自己的眼睛因被
噴到極高劑量的辣椒水是否會影響本身老人性白內障的病情
亦未在事後當日立即就醫,而是在隔一天才去開立診斷證明
,醫囑上還寫著「自述」;原告和被告是鄰居,原告案發當
天住院未回家,被告都清楚明瞭,隔天是否自製病症?例如
:用生辣椒抹自己雙眼再去就醫開診斷或是不斷重覆揉雙眼
再去就醫開立診斷來誣陷原告,以隔天開立的診斷書且是「
自述因辣椒水噴到」,請院檢審慎調查。
㈧被告一口咬定是原告先噴辣椒水,被告才還手壓制,原告錄
音檔清晰可聽出被被告動手幾秒後才有噴霧器聲音,
倘若是
原告先噴,且有噴到眼睛,為何被告家門口有監視器足以讓
原告一刀斃命的證據力,卻說壞了?
㈨被告與原告之母親的和解是受到當天的調解委員以快速調解
氛圍下才以新臺幣(下同)1 千元答應調解,當下被告身上
有錢也不願拿出來,女調解委員向被告說「人家才提壹仟而
已有就快拿出來不然立刻去領」,因而被告才勉為其難從口
袋拿錢出來調解。被告為逼原告無條件和解,刻意捏造扭曲
事實反控原告,導致檢察官起訴起因之一,造成原告被鄰居
誤解、朋友懷疑、客戶上司不信任、地方警政機關對原告人
格懷疑未來報案對個人的疑慮;原告又因被被告猛打原腦部
受傷開刀部位導致原告原本已穩定的病情三個月回診一次拿
藥即可,自傷後當天發作之後必須重新調整藥物,已嚴重影
響原有工作狀態及正常生活運作。
㈩原告因認知上的錯誤和解而撤銷告訴,如此認知上錯誤因而
和解,符合民法第738 條第3 款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
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得撤銷
調解,以及民法第92條因受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等語。
並聲明:兩造於109 年4 月29日就
本院109 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78號所成立之調解應予撤銷。
三、被告則以:原告據以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之理由,在於原告不
滿貴院109 年度訴字第206 號刑事判決引用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起訴書
所載之公訴意旨,認為原告均沒有錯,錯的是被
告,恐被告持前開刑事判決書造謠,毀損原告之人格
云云。
然而,
上開判決只是引用起訴書之意旨,並非表示
肯認起訴
內容,此為歷來法院判決製作之慣例,
難謂有何不當,原告
縱不滿該判決之內容,也不得據此主張撤銷和解之內容,要
屬當然。另
按和解原由兩造互相讓步而成立,和解之後任何
一方所受之不利益均屬其讓步之結果,不能據為撤銷之理由
。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兩造當事人即均應受該契約之
拘束(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64號判例意旨參照)。據原告之
起訴
狀中
自承伊係基於認知上之錯誤而與被告達成調解,亦即原
告誤認系爭調解成立係因被告認錯、加上律師勸退原告、原
告於當下因情緒幾近崩潰導致未完整陳述才同意調解,故主
張對重要爭點錯誤而撤銷調解云云。
惟調解本是兩造互相讓
步而成,
上揭判例已指明讓步不能作為撤銷理由,且系爭調
解時,原告尚有律師陪同,理應對調解之內涵及成立後之法
律效果有相當之瞭解,原告願意讓步,當係基於律師合理分
析及審慎思考後才決定,參以調解筆錄作成後亦有讓兩造充
分閱覽後才簽名,原告自不得事後隨意反悔爭執。由此可見
,原告上開所持撤銷系爭調解之理由均不屬於民法第738 條
第3 款對重要爭點有錯誤之情況,即令原告未與律師充分溝
通或誤解律師之分析,此
等情事均屬原告自己的過失依民法
第88條第1 項但書規定也不得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足認原
告主張均無理由,難以憑採。被告已於109 年6 月15日依據
系爭調解所約定之條件,將2,500 元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
被告確實有十足之誠意與原告和解並依約履行。至於原告稱
其母與被告和解之部分,與本件是否有得撤銷調解之事由毫
無干係,自不得執此作為撤銷調解之論據至明等語。並聲明
:
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
心證之理由:
㈠
經查,原告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06 號傷害刑事案件,對
被告提起本院109 年度附民字第134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於109 年4 月29日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78號調
解筆錄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為:「一、
相對人邢昭毅願
給付
聲請人李高承新臺幣(下同)30,000元。給付方法:自
民國(下同)109 年6 月15日起至110 年5 月15日,按月於
每月15日各給付2,500 元,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屆期由相對人直接匯入
聲請人設於中華郵政嘉義郵局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二、兩造當場互相具狀撤回對
對造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206 號傷害案件之刑事告
訴。三、相對人願拋棄因
前揭案件對聲請人所生之
損害賠償
請求權。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又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06 號傷害刑事案件,業經本
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原告不服提起
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753 號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等情
,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06 號、109 年度司附
民移調字第78號卷宗,並有系爭調解筆錄、上開刑事判決在
卷
可參,此部分事實,自
堪認定。
㈡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
表示;但詐欺係由
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
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
。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三、當事人之一方,對
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民法第92條第1 項、第738 條但書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⒈原告主張:原告同意調解,係因誤以為接受道歉、被告認罪
,法院判決書會以原告所陳述之事實為主,法院判決引用公
訴意旨在判決書內容,會讓一般民眾對法院事務不了解,看
到公訴意旨誤以為真的是原告先噴辣椒水才會被反壓制毆打
,判決內容亦無提到被告向原告道歉之詞語,原告會在庭上
答應和解,有部分是因為被告後來改口要當庭向原告道歉,
檢察官和律師說會記明及可記明在筆錄上才會答應和解,判
決書上完全沒提到被告有向原告道歉相關事項,真相也沒出
來,原告與被告的和解一點意義都沒有等語,
惟查,兩造係
就傷害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其重要爭點應在損害
賠償範圍,至於判決書如何記載,則非調解之範圍,且兩造
間傷害刑事案件既係以程序判決而
諭知公訴不受理,則有關
雙方實體爭執部分,已非法院所得審理,原告認應於刑事判
決中記載其所陳述之事實,亦有誤解,縱原告認應於刑事判
決中記載其所陳述之事實始同意進行調解,然此僅係存於原
告內心、形成同意調解意思表示之動機而已,
尚非屬當事人
資格或重要之爭點有錯誤情形,依前揭說明,自不許原告事
後任意撤銷其意思表示,故原告所主張之前揭事由,不構成
撤銷調解之原因。
⒉原告主張:原告委託之法扶辯護曾錦源律師向法官借5 分鐘
與原告在庭外,不斷以各種方式勸原告和解,原告聽律師以
各種方式勸說時當下已精神錯亂,讓原告情緒產生極大影響
之變化幾近崩潰,強烈感到被脅迫、壓力極大的感覺,也怕
自己回庭內會有情緒話,所以全程由律師處理,法扶基金會
合約書備註事項5 :「若您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而導致律師無
法辦理,本會將終止對您的扶助」原告因擔心被冤枉及法扶
不扶助條款5 ,所以原告只能配合律師,讓律師全程處理等
語,並提出其與曾錦源律師之對話錄音光碟為證,復經本院
當庭
勘驗上開對話錄音光碟,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依勘
驗筆錄記載,律師:「…那我以下講的話,希望你考慮,我
真的沒有利害關係,我真的很希望你長長久久,因為他剛剛
跟我講一個殺手間,他說他68歲,他不怕有前科啦,反正他
也沒有收入。…聽起來法官跟檢察官,不管我們怎麼辯,他
大概會往你無罪,或者是判你一個輕罪譬如說兩個月易科罰
金,兩個月易科罰金是六萬,那他有可能被判3 個月易科罰
金9 萬,這6 萬跟9 萬的易科罰金就交給國家,是雙輸啦。
…他是說3 萬1 年內一定給你,然後1 個月用2500、2500,
1 年內給你3 萬,我們可以記明筆錄,和解等於是判決的確
定證明書,等於是
確定判決,你不用再打官司了,然後他當
庭跟你道歉,當著法庭,也可以記明筆錄,我覺得你可以考
慮。…他認罪的情況下你不認罪,你的辯護比較辛苦,有可
能是你
犯後態度不良,你如果正當防衛拚不過,你犯後態度
不良,你可能會被判3 個月,他被判2 個月緩刑,那你被判
3 個月易科罰金9 萬,你這樣還倒賠,所以我真的很誠心的
建議你,我真的沒有利害關係,我覺得你今天展現你的肚量
,願意原諒他,1 年內拿到3 萬,還有今天當庭道歉,雙方
撤告,雙方都沒有前科,因為這是告訴
乃論之罪,這是最好
的做法,而且雙方以後不要見面,因為雙方撤告不會記恨,
以後就變陌生人,慢慢培養鄰居的感情…。」,足見律師之
上開言語內容僅係勸導、建議,並
無涉及任何脅迫行為,且
原告為成年人,應具有一般處理事務、判斷事理之能力,律
師對原告所為勸導、建議,是否為原告所認同,對原告並無
拘束力,至原告所提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審
查決定通知書備註事項第5 點固記載:「若您無正當理由不
配合而致律師無法辦理,本會將終止對您的扶助」,亦僅係
規定法律扶助基金會在原告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而致律師無法
辦理之情形下,得終止對原告刑事一審辯護之扶助,原告是
否同意調解,屬於原告之自由,原告縱未同意調解,亦非屬
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律師之情形,是其主張因受脅迫而為調解
成立之意思表示,
自屬無據。
㈢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調解有得撤銷之事由,並請求撤銷
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
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
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