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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9 年度嘉簡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合約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386號 原   告 陳鳳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茜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合約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並提出 繕本一份,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不補正,就駁回其訴 。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在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確認銷售 合約之真實性」,並未具體敘明請求與被告確認的銷售合約 是指哪一份銷售合約?而且原告也未表明其就確認銷售合約 真實性的利益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導致本院無法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及確認原告應繳納的裁判費用額。因此本 院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在收 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超過期限沒有補正 ,就駁回原告的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