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386號
原 告 陳鳳珠
上列原告與
被告麗茜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合約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3款分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合約事件,原告
起訴狀就應受判決事項的
聲明僅記載:「被告應確認銷售合約之真實性」等語,未具
體明確確認的銷售合約為何,也沒有表明請求確認合約真實
性的
確認利益為何?導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該裁定
在109年6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
可稽,原告逾期
都未補正,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