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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9 年度嘉簡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合約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386號 原   告 陳鳳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茜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合約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3款分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合約事件,原告起訴狀就應受判決事項的 聲明僅記載:「被告應確認銷售合約之真實性」等語,未具 體明確確認的銷售合約為何,也沒有表明請求確認合約真實 性的確認利益為何?導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該裁定 在109年6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 都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