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590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李炎函
譚倩儀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金石乒乓休閒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建利
訴訟代理人 蔡承育
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
費,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 款所定「因定
不動產之界
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原告起訴的目的,雖僅在要求法院以判
決定相鄰土地的界線,但是仍然屬於因財產權而起訴,
兩造就土
地
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
核定(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竟見意旨
參照)。因此,依照
上開說明,反訴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土地界址,
本件的訴訟標的價
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
同) 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本院依民
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就
駁回反訴
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