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嘉簡字第5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立通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葉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83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6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附表:
占用面積148.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900元=133,8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