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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9 年度嘉簡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合約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陳鳳珠 被   告 麗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秋碧 訴訟代理人 李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茜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合約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主張聲明是要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36,0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