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嘉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陳鳳珠
被 告 麗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秋碧
訴訟代理人 李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茜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合約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依原告主張聲明是要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36,000元,
訴訟標的價額為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