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嘉訴字第11號
原 告 吳依諦
被 告 大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63號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2666號
強制執行程序,理由
略以其對
被告有
損害賠償債權可主張抵銷,關於該債權目前另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63號民事事件
訴訟標的即原告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被告當庭表示本件有停止訴訟之必要,原告對於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則無意見(本院卷㈡第6頁)。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既以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減省
兩造重複舉證耗費時間、勞力、費用,以達訴訟經濟及避免法院裁判矛盾,因認在另案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