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9 年度朴小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小字第171號 原   告 兆航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蔡圳凱 訴訟代理人 謝子晴 被   告 禕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宏偉 上列當事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告禕誠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涂宏偉續行訴訟 ,並訂於民國109 年12月2 日下午3 時於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 庭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第174 條規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 第175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經查被告公司已於109 年10月15日由股東會推舉涂宏偉為公 司董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以109 年10月28日經授中 字第10933608460 號函文准予登記,有卷附被告公司股東同 意書、經濟部函文可以證明,該法定代理人應即與原告一同 續行本件訴訟,並訂定言詞辯論期日同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