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朴小字第171號
原 告 兆航土木包工業
法定
代理人 蔡圳凱
訴訟代理人 謝子晴
被 告 禕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宏偉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告禕誠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涂宏偉
續行訴訟
,並訂於民國109 年12月2 日下午3 時於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
庭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第174 條規定之
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
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
第175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訴訟程序
當然停止後,
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經查被告公司已於109 年10月15日由股東會推舉涂宏偉為公
司董事,並經中央
主管機關經濟部以109 年10月28日經授中
字第10933608460 號函文准予登記,有卷附被告公司股東同
意書、經濟部函文可以證明,該法定代理人應即與原告一同
續行本件訴訟,並訂定言詞辯論
期日同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