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朴簡字第177號
原 告 亨龍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艾維里流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黃世章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所為選任黃世章於本院109年度朴簡字第17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為
被告艾維里流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
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
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選任之特別代理人,除係
律師依律師法第21條規定,
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任外,得不接受法院所命職務(最高法院88年度
台上字第354號判決
要旨可資參照)。
二、
經查,本院於109年9月28日裁定選任黃世章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惟黃世章已具狀表示拒絕受選任為特別代理人之意,
揆諸前揭說明,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