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朴簡字第177號
原 告 亨龍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艾維里流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
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被告公司已解散,依法應由
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茲被告之清算人不明,
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之姓名及住所,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