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朴簡字第253號
被 告 陞豈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冠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3,63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