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嘉小調字第1042號
原 告 呂家葳
被 告 佳得美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在「雲林縣」,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
可證,是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不在本院轄區。又經電詢原告本件發生地點,其陳稱:係在「斗六市○○○路○段000號」中油加盟公司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
可稽,應認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雲林縣」,本院亦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取得管轄權。因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為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0萬元以下應先行調解事件),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