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嘉簡字第650號
被 告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許嘉樺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被告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
訴訟標的必須
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訴部分經本訴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起訴後,歷經110年10月26日(反訴原告未到庭)、同年11月30日二次言詞辯論
期日,反訴原告遲至110年12月27日始具狀提出反訴,於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反訴部分尚有證據待提出調查,使訴訟程序歸於複雜,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顯有延滯訴訟程序之進行,是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不合程序,
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駁回反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