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嘉簡字第779號
原 告 蕭阿榮
林美玲
被 告 蕭賢裕
蕭素禛
蕭沂卉即蕭麗卿
蕭煒峻
李齊修
前列一人之
陳中為律師
複 代理 人 古富祺律師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家事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於該案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認
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裁定在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民事事件(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112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業已訴訟終結,是前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因認有撤銷
上開裁定之必要,
爰依
首揭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