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嘉簡字第918號
原 告 呂冠緯
被 告 許柏勛
被 告 許瑋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珠
被 告 許妍珍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前列二人共同
被 告 陸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何英津
被 告 科賜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雲龍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樹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因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
適用簡易程序,民國110年1月22日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同法第427條第5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道路交通事故請求
被告賠償損害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
簡易訴訟程序。
惟本件原告對各被告之請求,案情繁雜,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5,828,375元,顯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數額50萬元之31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揆諸前開說明,
核無不合,
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