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嘉簡調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逾期未補正一之事項,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6,05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100元。
二、陳報
起訴狀事實及理由壹
所載「健豪營造有限公司」與
兩造本件工程之關聯性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