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嘉簡調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呂冠緯
原告與
被告許浩庭之全體
繼承人、許妍珍、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徐旭東、陸海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津、科賜營造有限公司、黃雲龍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有下列應補正事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完全補正
駁回其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5,828,375元為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304元。
二、原告以已死亡許浩庭(身分證號:Z000000000)之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
惟未列明該等被告真實姓名及
住居所地圵。故應命原告一併提出前開許浩庭之戶籍資料或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完整最新戶籍資料(如繼承人亦已死亡可遞予查詢其等之繼承人,可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查詢,均須含記事欄記載),製作
繼承系統表,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已更正及追加後之
起訴狀及
按追加後全體
被告人數計之
繕本於本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