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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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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0 年度朴小字第 1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朴小字第122號
原      告  藝術村書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和 


訴訟代理人  曹翠娟 
被      告  李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在民國110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750元,以及從民國107年2月21日起到清償日止,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