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朴小字第226號
原 告 金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7,936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
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