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朴簡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鑫賢實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雅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搬、劉順賢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提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同段1514-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被
繼承人劉搬、劉順賢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如共有人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該共有人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
代位繼承人,其完整繼承系統表,並檢附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
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
適格之
當事人為被告。
四、依
上開命補正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
住居所之
起訴狀,並補正正確
訴之聲明及共有人
應有部分附表,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