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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1 年度嘉小字第 8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800號
原      告  南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翠徵 
訴訟代理人  蔡嘉琳 
被      告  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85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