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嘉簡字第223號
原 告 石在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14號民事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14號判決廢棄發回之更審判決之認定結果相關,足以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主要爭點之判斷,故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裁定於
前揭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經查,前揭案件業已終結並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14號民事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38號裁定在卷
可稽,是本件訴訟程序已無停止之必要,從而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柏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