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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1 年度嘉簡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281號
原      告  張晴佩 
訴訟代理人  黃竑升即黃祺文

被      告  游惠文 


            義典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村 
訴訟代理人  葉坤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