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嘉簡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長安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佳琳間請求確認檢舉與不利言論事實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用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